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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市场化”政策与规划(盘点)

时间:2023-07-13  来源:综合国务院、各省市政府网、数字菁英网等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对完善数据要素产权性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相关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等作出战略部署。

       本文盘点国家、各省市数据要素市场化(十四五数字经济)相关的政策与规划。(持续更新;若有遗漏,欢迎补充)

1、国家层面

       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提出了“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2020年3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把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国家政策文件中,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安全有序推进数据商用;在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上,依法加强信息数据资源服务和监管;探索数据流通规则制度,有效破除数据壁垒和“孤岛”。

       2021年1月,《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到,要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对完善数据要素产权性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相关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等作出战略部署。

2021年11月,《“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到,要建立数据价值体系,提升要素配置作用,加快数据要素化,培育数据驱动的产融合作、协同创新等新模式,推动要素数据化,促进数据驱动的传统生产要素合理配置。


       2022年1月6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探索建立数据用途和用量控制制度;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


       2022年01月12日,《“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


2、北京市

       2022年5月30日,《北京市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利用2~3年时间,制定一批数据要素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开放一批数据创新应用的特色示范场景,推动一批数字经济国家试点任务率先落地,出台一批数字经济产业政策和制度规范,加快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数据服务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全国率先建成活跃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数据要素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显著发挥,将北京打造成为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和创新高地。

       加速数据要素化进程:推进数据采集处理标准化。组建数字经济标准委员会,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标准创制,积极争取国家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快制定本市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明确一般数据和重要数据识别认定标准。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试点。建设数据资产登记中心,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依据相关标准对数据质量和价值进行评估。

       推动要素市场化改革突破:持续加大数据开放共享力度。发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年度计划,升级改造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促进数据交易繁荣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壮大北京国际数据交易联盟,鼓励在金融、医疗、交通、工业等垂直领域,推动完善“数据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的交易范式。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服务。争取国家授权北京率先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初评工作,并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数据出境标准合同”等制度试点。探索数据资产价值实现。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


3、天津市

       2021年8月23日,《天津市加快数字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要素潜在新价值。

       完善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健全数据要素生产、确权、流通、应用、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具有活力的数据运营服务生态,制定数据交易管理办法,完善数据资源确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数据要素市场监管体系,推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

       构建社会数据市场化运营机制: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政企间”数据开放、“企企间”数据融通的数据要素流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成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探索多种形式的数据交易模式,扶持一批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据企业集群,形成立足天津、面向京津冀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市场。


4、上海市

       2021年7月,《推进上海经济数字化转型赋能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数据新要素专项行动。更好激活数据“流量”。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深化数据资源市场化配置、资产化管理、场景化开放、便利化流通的新格局。全方位增强城市数据要素禀赋优势,打造要素流通、设施互通、产业融通、机制畅通的国际数据港。

       推进数据要素流通加速。聚焦重点领域,加快培育数据经纪、数据信托、数据审计等新业态、新模式、新职业。加强行业自律,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合规咨询、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

       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提质。开展公共数据治理,建设100个高质量、安全态、大规模的开放数据集,建立以效果为导向的开放数据质量评估评价体系。坚持市场主体,围绕公共数据开放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培育10+第三方运营机构。

       推进数据创新应用。围绕普惠金融、企业征信、便捷出行、生命健康、产业链供应链等领域建设一批数据融合应用场景。

       推进国际数据港建设。推进数据产业“一、十、百、千”布局,启动建设1个核心承载区——临港“信息飞鱼”,推动10个标志性企业试点开展跨境数据流通实践,汇聚100+数据智能头部企业,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


5、重庆市

       2021年11月,《重庆市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提出,激活新要素,充分发挥海量数据价值。完善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持续增强数据要素的集聚和利用效率。以数据采集、数据确权、数据标注、数据定价、数据交易、数据流转、数据保护等为重点,加速推进数据要素价值化进程。

       推动数据高效聚集。农业数据汇聚:推动涉农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汇聚;工业数据汇聚: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域分中心和行业分中心;服务业数据汇聚:围绕通讯、医疗、教育、金融、商贸、物流等服务行业领域,推进服务业数据资源的采集、整合、共享和利用。

       促进数据顺畅融通。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建设。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化推进,构建以信息充分披露为基础的数据登记平台,明晰数据权利取得方式及权利范围。数据要素交易和监管机制建设。建立从汇聚、生产、融合、确权、审查、建模、售卖流通到服务的一整套数据要素交易及市场监管机制。

       深化数据融合应用。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基地建设。在两江数字经济产业园、江南大数据产业园、腾龙5G巴南产业园、云谷·永川大数据产业园、中国华录黔江数据湖科技园、重庆市垫江软件园、涪陵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产业园、云阳数智森林小镇等重点园区,打造一批大数据服务产业集聚区。


6、河北省

       2020年4月,《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提出,培育数字要素市场。支持建设大数据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定价机制,完善数据交易、结算、交付、安全保障等功能,促进数据资产市场化流通。探索建立数据交易过程中资产的交易流转、权属证明、权益保护等机制,构建市场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和数据资产交易规则。

       提升数据资源存储和交易能力。推动高端要素和数据资源汇聚,围绕河北省确立的12大重点产业,建设一批行业大数据中心,在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和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建设大数据中心;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雄安大数据交易中心,制定专项计划,支持大数据交易中心和大数据产业基地。

       提升数据汇聚计算能力。在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等市形成一批大数据采集与加工产业集群,鼓励工商企业应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二维码、智能传感器等物联网设备,加强生产经营数据采集。建设一批云计算中心和产业园。

       提升数据创新应用能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应用,打造20个以上大数据应用示范场景,培育50家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工业、农业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加快北斗数据中心和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建设,深化在交通物流、智慧海洋、星基授时、资源环境监测与调查、地理测绘和应急保障等领域的应用。

       到2025年,培育引进20家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大数据核心企业,大数据服务器运营规模达到300万台,大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力争达到1500亿元,形成完善的大数据产业生态和产业链条。


7、山西省

       2022年7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持续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加快数据协同高效汇聚。建设完善人口、法人、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六大基础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工业、能源等重点领域专题数据库,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汇聚和共享利用。完善省、市两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体系,推动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和“一源多用”。开展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建设试点,探索将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阶段向社会开放。

       推动数据有序流通交易。探索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试点,研究产权交易、行业自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鼓励发展数据治理、数据代理、数据加工等新兴数据服务,引导更多主体参与数据流通。培育发展数据交易平台,建设山西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构建数据资产市场化流通体系,营造数据可信流通环境。

       促进数据深度开发利用。推动各级部门深化政务数据应用创新,引导数据应用场景示范建设。探索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鼓励第三方机构对公共开放数据汇聚整合、深度加工和增值利用,提升大数据创新应用解决方案能力。

       深化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试点,推动DCMM标准系列宣贯活动,强化数据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打造高素质数据管理人才队伍,鼓励各市在资金补贴、人员培训、贯标试点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


8、辽宁省

       2022年1月,《数字辽宁发展规划(2.0版)》提出,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场景优势,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到2025年,数据要素市场化体系基本建立,重点行业数据库趋于完善,广泛开发数据应用产品。

       以政务大数据带动民用、商用大数据协同发展。拓展数据资源采集渠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推动行业数据、第三方社会数据有序汇聚。依托相关企业和协会制定数据采集标准,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研究构建全省统一标准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推动农业、工业、交通、教育、气象、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等领域数据开发利用。鼓励互联网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开放数据资源、云平台和计算能力。建立全省大数据相关企业名录,建设行业数据库,开发数据产品。

       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化机制。研究建设大数据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数据交易过程中资产的交易流转、权属证明、权益保护等机制,构建市场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数据资产等级制度和数据资产交易规则。


9、吉林省

       《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托全省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现数据有效汇集整合、资源共享。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明确公共数据范围和提供单位。建设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落实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规范各类市场主体数据资源使用行为。规范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预警、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

10、黑龙江省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激发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数据要素潜能,以数据流促进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高效贯通,充分发挥数据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推动数据从资源到资产、资本的转化,以应用促改革、促转型、促发展。

       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梳理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和开放清单,建立数据开放审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优先推动安全风险小、质量高、应用需求旺盛的数据脱敏脱密开放。探索依托数据沙箱技术开展“数据可用不可见、模型见面数据不见面”的数据流通和应用,促进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数据互联、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形成一批高质量、高价值、面向场景需求的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聚合专业资源、撬动社会资本,探索构建市场化的数据运营主体,打造“数据运营+生态合作”的产业生态。

       探索筹建东北大数据交易中心及哈尔滨大数据交易市场,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数据要素定价机制和数据资产交易规则,开展数据确权、数据资产评估、数据征信等服务,加快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制定禁止交易清单,强化数据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引进和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市场化服务主体,培育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机构和专业数据确权机构,为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专业服务。